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公告 >> 浏览文章
宁德市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20万元
来源:东南网    更新时间:2017年06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市政府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据了解,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实予以一定奖励,奖励分三个等级,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最高可奖20万元。

举报要有明确对象及犯罪事实或线索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及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记者了解到,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需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可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若匿名举报,需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后才能给予奖励。举报人要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同时,该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才能符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类型涉及面较广泛,如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牲畜私屠滥宰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及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等。

内部人员举报可追加奖励

据介绍,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即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二级举报,即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部分违法事实和较大价值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三级举报,即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至1000元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审核、市食安办审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举报27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最高可以奖励45万元
下一篇文章: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白酒消费税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食安在线网络】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