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公告 >> 浏览文章
食品安全“黑名单”对公众不能“躲猫猫”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近日,在成都召开的全国质检系统工作会议上,质检总局提出将推进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完善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争取在年底前完成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据介绍,质检部门已对82387家企业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7月23日新华网)

  评价一项制度是否必要,关键看其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在或褒或贬“黑名单”制度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质检部门已对82387家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做法,究竟发挥了怎样作用?可以肯定,这个所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一个监管部门内部掌握的数据信息库,因为普通人无法一睹这个信息系统的“芳容”,当然更无从得到自己想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更吊诡的是,人们看到,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在质检部门的严格检查之下,其不诚信行为被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甚至被列入“黑名单”,再由质检部门通过媒体向公众通报。恰恰相反,不少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在消费者的举报或者知情人的爆料之下,通过“跟踪调查”,发现了存在的问题,随后质检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问题企业进行查处,甚至还“顺带”发现了许多比媒体曝光更严重的问题。

  如果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信息是靠这种方式来录入,那么对消费者来说,这样的档案几乎没有任何价值,因为根本用不着质检部门建立档案或者列出“黑名单”,消费者早已根据媒体的曝光将其列入了“黑名单”。事实上,消费者期待的是,质检部门的信用档案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即在企业生产的食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安全问题时,监管部门就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而不是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存在多时,甚至产生严重安全问题才对其“科以重罚”。

  所以说,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一个“秘而不宣”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而是作为监管者能够对食品安全进行常态化的及时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是需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但这需建立在档案信息系统完全对外公开,公众能适时查询到某家生产食品的企业是否诚信的基础上。进一步讲,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用情况,与公众得知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时,公众有权对负有失察之责的质检部门进行问责。

  从目前情况看,这样的要求对于质检部门来说,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我们只看到有这样的档案系统,而且年底基本上就要实现全覆盖了,可你我却一点都没有感受到它的作用,也没有因此变得更有安全感。这样看来,所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更像是质检部门的一个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而不是公众所需要的“民生工程”。而事实上,质检部门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的监管,本身就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志灵)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山东首个食品工业基地揭牌
下一篇文章:中国拟建食品专家委员会 卫生部通知求专家推荐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测试中)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13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资深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柳士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