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0批次食品不合格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9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官网发布《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显示,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饼干、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6大类食品665批次样品。除水果制品外,发现有5大类食品1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营养成分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等问题。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微生物污染问题

天猫睦坝乡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分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天猫网圣伦特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无锡圣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无锡市天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木薯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兽药残留问题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六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的武昌鱼(淡水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方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虾,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海诚和鲜活生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青海省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华荣鲜鸡蛋批发部的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安澜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深海黄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天猫凡派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宏尚食品经营部经销的、川元食品行生产的漾漾屋起司炭烧棒(饼干)(原产地:中国台湾),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营养成分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问题

广东省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京基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阳光麦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经销的Little Freddie 小皮 胡萝卜苹果泥(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原产国:西班牙),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总钠检出值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80%。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京基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通告显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上海初步实现肉菜蔬菜等安全追溯系统
下一篇文章:机场也是“五元泡面”的受益者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食安在线网络】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