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了《细则》
来源:姑苏晚报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有了《细则》

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纳入许可范围

姑苏晚报讯(记者 赵俊聪)近日,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在苏召开。记者了解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今年起正式出台实施,按照《细则》规定,保健品中添加的动植物提取物和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等原料将首次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进行审查。

一直以来保健品中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等原料均未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因此导致生产环节中,企业无法采购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考虑到动植物提取物和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在保健食品生产中较为普遍,《细则》将上述原料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标准,强化原料的质量标准应与产品注册批准或备案内容相一致,便于生产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追溯。

其中提到:“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同时《细则》还要求企业对“原料提取物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提取物留样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去年我市对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3家(其中停产3家),最终立案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案件8起,共计没收违法所得9722元,罚款金额205060元,召回、下架产品80瓶(盒)。

 今年,全省将通过开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行权系统,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省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云服务平台和监管“大数据”中心,构建保化“大数据、大平台、大监管”,并通过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队伍,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药品安全规划
下一篇文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食安在线网络】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