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曹琳米线”给80多家加盟店用罂粟壳 获刑三年半
来源:澎湃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在上海青浦区城中北路上,曾有一家小有名气的餐馆“曹琳米线”,尽管门面不大,装修简单,但因为提供的餐食味道鲜美,吸引了许多食客,加盟店先后开了80多家。

11月8月上午,澎湃新闻记者从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曹琳米线的“美味秘诀”是添加罂粟壳,该餐馆老板曹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汤料里加罂粟壳

“曹琳米线”餐馆老板曹某要求80多家加盟店,统一按照总店提供的米粉和汤料来调制,尤其是汤料,一定要按照她要求的比例来调,否则会导致心慌等不良症状,容易惹麻烦。

2016年4月,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经过抽检,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馆汤料中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成分。10月12日,法院以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得知总店老板曹某被抓后,一家开在青浦区吾悦广场的加盟店的店主朱某和赵某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销售带有罂粟粉汤料的米线,并商议对付执法部门检查的统一口径,妄图以不知汤料中添加罂粟壳为借口蒙混过关,此后该店被查获,朱某和赵某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据上海检察机关介绍,自2015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上海检察机关会同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手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5年以来,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两类犯罪案件共计27件41人。其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4件26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3件15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22件36人。

上海检察机关透露,在查办的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中,风味小吃、面点等食品违规添加居多,犯罪嫌疑人明知在食品中违规添加系违法犯罪行为,但受利益驱动及报侥幸心理,仍恣意乱为。“犯罪嫌疑人在麻辣烫、牛肉汤、小龙虾、羊肉串、烩面等食品内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面制品中滥用明矾等含铝食品添加剂等。”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相关负责人说。

建立“两个24小时”制度

食品中的滥用添加剂超过多少量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毒有害怎么认定?

青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陆焕强表示,该两类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多,一直存在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发现食品药品犯罪监管难度很大,“一些食品犯罪主体有的是无证流动摊贩,有的是城郊结合部的黑作坊,再加上不同的执法部门之间执法权限以及侧重点不同,违法犯罪行为不易被执法部门发现。”

据陆焕强介绍,青浦区检察院为此在侦监科、公诉科确定专人,设立“环境保护和食药品安全检察组”,专司污染环境犯罪全程办理,“包括信息通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起诉及综合治理,为案件监督立案、专业化办理提供人员保障。”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还介绍,“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目前平台涵盖了包括食药监、环保局、规土局在内的56家行政执法机关。

在平台上,行政执法机关录入执法信息,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就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建议,确保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突发、重大的危害食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污染的案件建立“两个24小时”制度,即发生24小时通报,通报24小时内介入。(来源:澎湃新闻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安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透露官方态度
下一篇文章:3名男子买伟哥自酿药酒 销往三地被罚130万获刑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食安在线网络】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