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河北:男子判刑后再卖私盐涉嫌危害食品安全被公诉
来源:正义网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因无证贩卖私盐已被判处过刑罚,为贪图蝇头小利,再次贩卖“三无 ”盐危害食品安全,10月19日,河北省灵寿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据悉,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因贩卖盐犯非法经营罪被灵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2015年年底,趁春节期间村民用盐较多之机,从一男子(身份不详)处购买“三无”散装盐在灵寿县境村内进行销售,供村民食用。2015年12月25日,梁某某在村集市上进行销售时,被河北灵寿盐政管理所人员当场查获私盐381公斤。经检验,被查获的盐均为无碘盐。

  该院审查认为,案卷中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河北灵寿地区应供应加碘食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无碘盐应“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故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销售无碘盐的行为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遂对梁某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陕西旬阳:小笼包铝含量严重超标 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下一篇文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A类可直接接触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食安在线网络】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