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食品监督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维权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监督动态 | 食品曝光 | 供求
您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监督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国务院法制办:“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示 食品安全实施三级召回
来源:北京日报 高健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记者 高健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19日前对《条例》提出意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安全追溯体系

  《条例》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贮存、运输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也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并且,禁止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条例》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功效

  针对此前广泛争执的转基因食品,《条例》要求,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如今,很多食品广告打出“无添加”的广告,证明其健康程度,但是其“无添加”的物质往往是专业名词,让人看后莫名其妙。对此,《条例》做出限制性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也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此外,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食品安全实施三级召回

  《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条例》要求其建立食品交易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立即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修订
下一篇文章:陕西旬阳:小笼包铝含量严重超标 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中国食品监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中国食品监督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监督网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监督网 |网管QQ| 2717366628 345615198 196037503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食安在线网络】
ICP备05007910号-1
站点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