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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大润发销售不合格辣椒27元 被罚70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网食品  更新时间:2019/10/9 14:57:2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0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1820号),涉及江西省5批次产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昌青山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一)食品名称:杭椒(辣椒);生产日期:2019-03-12;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南昌青山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商,食用农产品采购过程控制不严,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昌青山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销售的生鲜蔬果进行抽样检测,检验合格方能上架销售。

(三)经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南昌青山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杭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五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对南昌青山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洪市监稽食流罚字(20197号,没收违法所得27.2元,并罚款7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0027.2元。

上饶县九婉冷冻品批发商行

(一)食品名称:草鸡蛋;生产日期:2019-03-12;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上饶县九婉冷冻品批发商行作为经销商,采购过程控制不严,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饶县九婉冷冻品批发商行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三)经上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饶县九婉冷冻品批发商行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上饶县九婉冷冻品批发商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饶县市监食罚决(201928号,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罚款1199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000元。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新公园路集贸市场熊林华摊位

(一)食品名称:黑鱼(淡水鱼);生产日期:2019-03-13;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南昌市东湖区新公园路集贸市场熊林华摊位作为经销商,采购过程控制不严。南昌市东湖区新公园路集贸市场熊林华摊位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把进货关,做好进货销售台账记录,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

(三)目前南昌市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宜春市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一)食品名称:三黄鸡;生产日期:2018-04-17;不合格项目:土霉素、替米考星。

(二)宜春市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销商,排查原因是三黄鸡的养殖环节导致。宜春市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店内三黄鸡所有批次全部下架,不得销售。

(三)经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鉴于宜春市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留存有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有台账记录,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

九江市濂溪区春天蔬菜批发部

(一)食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19-03-12;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二)九江市濂溪区春天蔬菜批发部作为经销商,采购过程控制不严。九江市濂溪区春天蔬菜批发部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1、如实记录采购销售的蔬菜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保存号进货单和相关凭证;2、对采购的蔬菜进行认真检查;3、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了解熟悉采购销售蔬菜的规定。

(三)经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鉴于九江市濂溪区春天蔬菜批发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